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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助力多彩贵州建设”典型案例,安顺检察机关1例入选
时间:2023-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围绕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助推“多彩贵州”山更青、水更秀。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件刑事检察典型案例8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打击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以及矿井废水污染、生活污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及病死猪污染、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生态环境检察助力多彩贵州建设”典型案例


1、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污染环境案

2、李某某、陈某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镇“污水瀑布”直排污染乌江流域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5、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建设公司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

6、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风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7、黔东南州榕江县、黎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候鸟紧急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8、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某央企矿井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病死猪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公路沿线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追诉漏犯 认罪认罚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东南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为该县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余某华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为逃避监管,于2021年5月10日7时许,进入在线监测设备间将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分析仪自动采样管拔出后,分别插入装有实验室标准水样的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5月17日15时许,余某华再次以同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时,被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某污水处理公司所排物其检测指标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发后,台江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该污水处理公司系台江县境内唯一的污水处理公司,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确保污水处理公司正常运转的意见,得到采纳。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余某华实施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无人指使、也未集体协商,但其作为该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更换在线检测设备样本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所有,应依法追究该污水处理公司的刑事责任。台江县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污水处理公司、被告人余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判决作出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污水处理公司未执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由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规定,针对台江县水务局怠于履职的情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针对环保部门在对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跟进,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该案系重点排污单位以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方式排放氨氮等污染物污染生态环境的典型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审查起诉中严格论证,追诉遗漏的单位犯罪,确保执法司法不留死角。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用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李某某、陈某等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增殖放流 联合普法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一天,涉案人员李某某、陈某在贵州省普定县玉秀街道长江流域夜郎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鱼叉两个,经普定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属禁止使用的渔具。

案件起诉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督促二名涉案人员购买1万尾鱼苗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在普定县夜郎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鉴于二名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均已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均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后,综合全案情况,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准确评估水产资源损失。为准确评估此次犯罪行为造成的水产资源损失,进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修复水产资源,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委托普定县农业农村局针对案发水域水产资源损失进行评估,明晰水产资源损失情况及相应修复金额,确保案件办理“心中有数”。

主动开展公开听证,引导公众保护环境。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参加,经过听证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通过公开听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社会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辖区内渔业水产品资源的保护力度及宣传力度。该局采纳检察建议,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巡查执法工作、共同开展渔业水产品资源相关法治宣传活动,切实保护辖区内的水产品资源及水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对接,联合渔业部门对生态资源受损情况以及增殖放流所需资源种类、数量进行认定,确保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质效。


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锰污染治理 碳减排量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人非法排放锰含量超标矿井水,处理过程中含碳、重金属的降解会伴随甲烷、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对生态系统中的水体、土壤、植被等造成污染破坏的问题,探索引入“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理念,通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其承担生态损害和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平头镇西溪堡锰矿系贵州省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2020 年 10 月 31 日,该地矿公司将西溪堡锰矿南段改建工程承包给贵州省某建筑有限公司。2021年3月12日至3月18日,该锰矿出现故障未能正常运行,导致该矿洞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沉淀池、淋溶池溢出,一级沉淀池左侧外溢水锰总含量为78.3mg/L,淋溶池右侧外溢水中锰总含量为76.9mg/L,分别超标38.15和37.45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人民币 11.6739万元。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中央环保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线索,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桃县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松桃县院通过融合履职工作机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固定未经处理的锰含量超标矿井水外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3月20日,经依法委托司法机构鉴定,结论为该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人民币11.6739万元。

2022年5月26日,松桃县院以某地矿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及时停排并解决设备运行和污水处理问题,环境得到修复,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6月13日,松桃县院委托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的含锰废水超标排放外环境,会对生态系统中的水体、土壤、植被等造成污染破坏,处理过程中含碳、重金属的降解会伴随甲烷、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但锰污染治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缺失,生态修复难度大,可以探索在锰污染治理领域引入“认购碳汇”理念进行替代性修复。经依法委托碳汇试点县江口县林业局测算本案固碳减排的价值,测算出所需认购的碳减排量价值为11.6744万元。

2022年6月24日,松桃县院按集中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某建筑公司及行为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责令某地矿公司、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认购碳减排量所需资金11.6744万元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3.3478万元。

2022年8月31日,松桃县院向松桃县生态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地矿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9月15日,松桃县生态局对某地矿公司作出行政罚款46.8万元,现已缴纳。

2022年9月19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全部履行。

2022年10月27日,松桃县院实地跟进监督“回头看”,发现该锰矿已整改并通过验收。

2022年10月,铜仁市院针对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领域日常监督管理、联合执法协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向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在松桃县建立碳汇补偿生态修复基地,涉案碳汇资金通过组织当地低收入村民群众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收益由村民享有。

【典型意义】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是中国“锰三角”主矿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技术标准难题,锰污染治理困难重重。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服务高污染问题治理,积极探索在锰污染治理领域引入同功能异种类的“碳汇补偿”理念进行替代性环境修复,释放“碳汇红利”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镇“污水瀑布”直排污染乌江流域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乌江流域 城镇污水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长江经济带乌江流域城镇污水直排污染水体,长期未得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推动协同治理,促进问题整改,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城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大量城镇污水长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进入纳雍县瓦厂河流向城外,在城外山体形成多处“污水瀑布”后进入纳雍县旮旯河,并沿旮旯河流入纳雍河后进入长江上游乌江支流六冲河,沿途恶臭扑鼻,污染水体、影响人居环境。经采样检测,纳雍县瓦厂河水体化学需氧量为23.61mg/L,超标0.15倍,氨氮含量为 3.41mg/L,超标5.56倍,总磷含量为 0.21mg/L,超标0.95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该线索并进行通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院)高度重视,派员与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纳雍县院)组成一体化办案组,于2021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办理。

办案组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现场勘察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纳雍县城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大量城镇污水长期未经处理直排污染乌江流域水体的事实。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纳雍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2年1月30日,纳雍县院依法向纳雍县生态分局、纳雍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纳雍县城区污水直排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彻底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纳雍县生态分局、纳雍县水务局联合向纳雍县党委、政府作了汇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提质改造,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处理。

纳雍县生态分局对污水直排情况全面排查,督促污水处理厂及时办理排污许可,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设施,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罚款39万元。纳雍县水务局组建工作组对城区生活排水系统、自来水管网和主管网水源水体流向等全面排查,共排查出雨污混流、管网混接、管网堵塞等问题102个,出漏水点361个,已全部整改到位。

纳雍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发现纳雍县人民政府已投入2900万元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提质改造,安装了日处理能力共0.64万吨的一体化污水收集处理设备,提升了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投入8000万元改造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改)建雨污管网共61.37千米,实现了城市雨污分流,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压力。经检测,纳雍县瓦厂河及下游河流水质化学需氧量为9mg/L,氨氮含量为 0.24mg/L,总磷含量为 0.04mg/L,已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困扰纳雍县多年的“污水瀑布”已消失,河水重新变得清澈明亮。

2022年3月8日,纳雍县院联合纳雍县生态分局、纳雍县水务局召开纳雍县污水处理厂企业合规建设座谈会,为企业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制定企业合规“清单”,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改造污水处理设备、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合规生产。

2022年8月30日,纳雍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回头看”,并对案件整改效果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纳雍县城镇“污水瀑布”已得到有效整治,同意依法终结该案。

【典型意义】

针对城镇污水多年直排污染长江流域乌江水系,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公开听证,以“我管”促“都管”,推动问题整改,引导企业合规生产,以“检察蓝”守护“江水绿”。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建设公司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特邀检察官助理 司法确认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企业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义务,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借助“外脑”对整改效果进行勘查评估,促成涉案企业接受调解,通过司法确认后,开展治理恢复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切实修复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大河镇鼠场村水井湾采石场是三都县政府特批专门服务于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建设用石场,采矿权人系贵州某建设公司。2020年11月,该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被依法关停,但贵州某建设公司一直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矿区内形成多个矿坑和石料堆场,堆放的石料压占土地,原有的林木、草地资源被破坏,导致矿区地表裸露,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9月初,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都县院)收到三都县自然资源局移送该案线索后,商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地质大队对鼠场采石场进行详细勘察,查明:鼠场采石场矿区面积为0.0864km?,开采标高+535m~+605m,矿区内剩余砂石约为19600m?,矿区内修建的道路、办公场所及堆积的石料压占了周边林地、果园和草地面积约为0.08km?。采石场破坏了矿区内原有的地形地貌,导致植被和水土被破坏,土地资源、林地资源被侵占,且未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9月14日,三都县院依法立案,并于当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0日,三都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地质大队编制《三都县大河镇鼠场村水井湾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要求贵州某建筑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及时开展矿山修复工作,经三都县院和县自然资源局多次跟踪督促,该公司仍未履行矿山修复义务。

2021年12月27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三都县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贵州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履行矿山修复义务的行为违法,并及时对鼠场矿山进行生态修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相关管辖规定,指定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中,贵州某建筑公司积极按照《修复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并于2022年6月10日邀请三都县院及相关行政单位、贵州地质大队的专家到修复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验收,经专家评定,认为当前整改效果良好,已达到修复生态的效果。

2022年7月14日,三都县院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涉案矿山修复效果进行“回头看”,经现场勘察发现,贵州某建筑公司所种植的树苗、爬山虎等部分植物已干枯死亡,矿区环境未得到有效恢复。

2022年7月26日,三都县院与贵州某建筑公司进行磋商,经释法说理,促成该公司与三都县院、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签订多方调解协议,约定由贵州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按照《修复方案》要求对鼠场采石场矿山裸露地面重新种植树苗、爬山虎等植被,并保障存活率达到90%以上。经申请,荔波县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随后,贵州某建筑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鼠场采石场矿山生态修复,共补种松树苗5200株,并对前期补种的植物进行施肥抚育。2023年2月28日,三都县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实地跟进,对该矿山修复现场开展验收工作,经评估该公司已按照矿山整治修复方案完成,整改、补种的植物成活率已达标、加工场地及厂区外堆放石料清运完毕。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已达到修复要求。

【典型意义】

针对矿山企业经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仍不履行治理义务,检察机关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兜底、补充、协同作用,全过程跟进监督,通过“外脑”综合评定,在责任主体矿山治理仍未达标情况下,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告从“不想治、被动治”到“主动治、必须治”,并同意调解,主动承担起矿山修复责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风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垃圾填埋场 环境污染风险

【要旨】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环境污染风险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方式,推进垃圾填埋场治理,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垃圾填埋场基础设施,从源头上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基本案情】

贵州省余庆县中关垃圾填埋场地下防渗膜破损,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均超标的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部分渗滤液被排放至调节池外,污染乌江右岸三级支流余庆县小腮河流域;中关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陈旧、渗滤液处理进展缓慢,增加了垃圾渗滤液处理难度与环境污染风险,且散发恶臭和滋生蚊虫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2年9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庆县院)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风险问题,进行排查发现该案线索后立案调查。

余庆县院通过实地勘查、向熟知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就生活垃圾处置流程和方法开展专业咨询、无人机拍摄取证、询问群众等方式,查明余庆县中关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2014年1月至2024年1月),于2014年开始启用后,已投入使用8年多,该垃圾填埋场堆放生活垃圾约30万吨,垃圾应急池贮存约3000吨垃圾渗滤液,调节池贮存约300吨垃圾渗滤液,该垃圾填埋场地下防渗膜破损,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均超标的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经检测该垃圾填埋场监测井地下水水质超标,部分渗滤液被排放至调节池外,污染乌江右岸三级支流余庆县小腮河流域;该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陈旧、渗滤液处理进展缓慢,增加垃圾渗滤液处理难度与环境污染风险,且散发恶臭和滋生蚊虫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垃圾填埋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全面履职,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2年9月6日,余庆县院向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余庆县中关垃圾填埋场特别是垃圾渗滤液调节池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垃圾渗滤液处理进展。

收到检察建议后,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紧急处理了被排放到调节池外的渗滤液体,在垃圾填埋场出水口新设收集池2口,并使用8台抽水机和一辆吸污车全天24小时运行将所有出水全部抽至垃圾渗滤液应急池存放,通过无害化处置达标后排放;在垃圾渗滤液调节池入口设置了围栏及铁门,派专人24小时管理,采购2套渗滤液处置设备、新设监控7处;实施生活垃圾外运无害化处理项目,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9月16日起已将生活垃圾外运至福泉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针对垃圾渗滤液的环保风险,投入资金950万元启动渗滤液生化处理技改项目,通过提标改造解决垃圾渗滤液的处理能力。

2023年1月,余庆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到中关垃圾填埋场跟进监督,发现垃圾填埋场除臭设施运转良好,生活垃圾覆盖了防渗膜,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出入口设置铁门处于关闭状态,铁门周边新设围栏,新设监控7处进行实时监控,渗滤液生化处理技改项目已初步运行,垃圾渗滤液应急池、调节池贮存量明显减少,周边群众反馈已无臭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风险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形成了社会参与和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从源头上消除环境污染风险,有效保护长江流域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黔东南州榕江县、黎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候鸟紧急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候鸟紧急保护 栖息地跨区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跨区域候鸟栖息地监管失责,导致栖息地被破坏、迁徙候鸟被违法捕猎,公益损害不断扩大的紧急情形,依法启动十五天回复的诉前程序,推动行政部门快速有效履行候鸟紧急保护职责,建立跨区域协作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情况】

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寨蒿镇高赧村与黎平县九潮镇吝洞村接壤处的“天锅塘”自然湖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鹅等二十多种候鸟迁徙的重要栖息地,每年有近万只候鸟在此栖息迁徙,是迁徙候鸟主要觅食活动区域。2022年8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天锅塘”提坝破坏后,将湖水排放;砍伐掉“天锅塘”附近树木,留出三米宽左右的空旷地带,架设绵延六公里的粘网,破坏候鸟栖息地、非法猎杀迁徙候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0月,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榕江县院”)收到人大代表交办该案线索后,按规定报告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黔东南州院于10月10日分别交由榕江县院、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黎平县院)办理。

榕江县院、黎平县院分别于10月11日、10月12日立案,通过到现场勘查、询问周边群众开展调查,查明“天锅塘”候鸟栖息地被破坏、候鸟被非法猎杀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榕江县、黎平县林业局对候鸟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却怠于履行候鸟监管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非法侵害。

榕江县院、黎平县院于立案当日分别向榕江县林业局、黎平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对“天锅塘”栖息地捕鸟网进行清理,尽快拆除捕鸟网、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法律宣传,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摸清候鸟迁徙路线和停歇规律,切实为候鸟迁徙、停歇、栖息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并于15日内回复。

榕江县、黎平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行动,联合与属地政府、当地村民对捕鸟网进行清理,共清理捕鸟网260余张,开展普法宣传教育3000余人次。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联合开展保护候鸟专项行动,在打击猎捕行为的同时,针对非法运输、收购候鸟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10月20日、22日将整改情况依法回复。

截止目前,共立行政处罚案件3件,移送公安机关2件。经检察院牵头,组织林业部门、属地镇政府、村两委、寨佬、房族代表就候鸟保护召开座谈会,发出禁食野生动物倡议书,修改村规民约,将“天锅塘”境内水、林、果树的生态保护纳入了村规民约,保护候鸟栖息地的生态环境。

榕江县院制定完善《榕江县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履职深入融合。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候鸟是生物多样性的使者,保护候鸟就是保护人类。而一些候鸟迁徙栖息地由于地处偏僻、监管不力、宣传不到位,导致破坏栖息地、猎杀候鸟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启动紧急保护、消除现实危险、加强源头治理、守护候鸟安全。


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某央企矿井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井废水治理 持续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矿井废水直排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制发检察建议,通过圆桌会议磋商、持续不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有效解决矿井废水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贵州省清镇市“乡愁贵州”山体公园于2017年9月建成后,由于景区缺少景观水补给,遂与附近的某央企矿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该矿业龙头山矿井废水作为“乡愁贵州”乡愁湖补给水源,由该公司将矿井废水处理达标后通过自建输送管道系统排入乡愁湖。由于该矿井废水处理系统在雨季时节处理能力不足,存在“悬浮物”超标的矿井水渗漏、外溢,直排“乡愁贵州”人工湖污染环境,2020年9月被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反馈。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中央环保督察线索,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初步调查后转交至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办理。

2021年7月6日,清镇市院依法立案办理,通过现场查看矿井水排放,调取相关排污许可、环评手续、监测报告等资料,查明: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后,该公司对龙头山矿井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技术改造,但2021年6月底至7月初的季节性暴雨期,龙头山矿技改后的矿井废水处理能力依然不足,存在溢流现象,经监测排污口“悬浮物”超标,存在矿井废水污染环境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以下简称清镇生态分局)负有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却未能依法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1年7月20日,清镇市院向清镇生态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龙头山矿井排污行为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进一步改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同时解决渗漏、溢流问题,确保不能再发生矿井废水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直排污染环境情形。

随后,清镇市院向清镇市委专题报告,促成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成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协作,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清镇市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8次前往现场查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改造情况,发现仍存在着絮凝剂投放不足、处理池防渗膜老化、旋流除砂机处理能力不足以及初沉池、浓缩池渗漏等问题,通过圆桌会议与清镇生态分局磋商,制定了《关于生态环境重点案件联动整治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完善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制度。促成制定《某矿业公司矿麦坝矿区龙头山矿段整改方案》、《某矿业公司麦坝矿区龙头山矿段突发环境事件处理预案》,列明具体改进问题举措、责任人、整改时限。清镇市院与清镇生态分局召开联席会议4次,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立工作群,对龙头山矿井水每日井口涌水量、絮凝剂和聚合氯化铝投放量及排口监测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截至2021年9月20日,清镇生态分局开展15次检查24次监测,龙头山矿井废水均达到《铝工业排放标准》(GB25465-2010),龙头山矿山已完成渗漏点封堵、临时工棚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旋流沉砂机叶片、建立应急物资库等9项整改内容,正新建一套应急处理系统解决暴雨期矿井废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另外,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龙头山矿在2021年6月底矿井水“悬浮物”超标排放处10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到位。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清镇市院在暴雨过后又9次持续跟进监督“回头看”,发现该公司投入229.73万元在龙头山矿新建成一套1000立方米/小时矿井废水应急处理系统,提升龙头山矿井废水整体处理能力;投入31.9万元建成在线监控系统,对排污口“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铁、总锰、流量”主要因子进行实时监测,并同步传输至环保监控后台,全面确保矿井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在线监控与行政机关现场监测数据均显示,龙头山矿井废水经处理后,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央企矿井废水污染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全面梳理企业治理盲点、处理漏点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与行政机关共建生态环境重点案件联动平台、联席会议制度,促成完善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形成治、控、监、防的治理机制,确保全面整改到位,实现协防共治和双赢多赢的办案效果。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病死猪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污染 专项监督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乱丢弃病死猪污染土壤、水体、空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潜在的不法人员恶意销售病死猪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职能作用,督促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清除污染源、修复被污染的土壤,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3月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近郊,凤凰街道明湖社区杭瑞高速桥下、凉都森林公园青乌路公路护栏下、凉都森林公园北线裕民林场等多地发现大量被丢弃的病死猪,丢弃地周边蚊蝇肆虐,恶臭弥漫,周边村民苦不堪言,污染土壤、水体、空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可能造成猪瘟传播,以及潜在的不法人员恶意销售病死猪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钟山区院)通过“抖音”短视频获悉上述线索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初查程序,逐一对病死猪丢弃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后,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办理,并于当日对接钟山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到病死猪丢弃现场实地查看,通过诉前磋商,厘清相关行政职责、明确各自行政责任。

由于污染源未能及时处置,公益没有得到保护,钟山区院依法向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辖区养殖业监管和指导,依法规范养殖废弃物、病死动物的处置;联合相关部门对上述非法丢弃病死猪进行处置,消除环境污染和动物疫情风险。

为推动病死猪污染问题快速有效解决,钟山区院组织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与病死猪丢弃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明确由钟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筹集经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处理的整治方案,对病死猪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钟山区院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全程跟进监督“回头看”,截止2022年3月27日,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发现的涉及四个街道办事处五处丢弃现场的病死猪全部作无害化处理完毕,共处理病死猪68头,消毒恢复被污染土壤7亩,宣传走访养殖户121户。

2022年5月31日,钟山区院针对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向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宣传、加强养殖户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成区农业农村局同步加强规模养殖场的资格审核、疫病防控、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政策宣传,与辖区内养殖场(户)签订“养殖场(户)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要求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2年6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乱丢弃病死猪专项监督,与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治理工作,各市(特区、区)农村农业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养殖场周边、道路沿线以及江河、山塘水库、渠道等水域乱丢弃病死畜禽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摸排。截至2022年7月11日,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各乡镇、村、组以及养殖场等重要场所发放张贴《不出售、不丢弃病死畜禽告知书》7313份,与养殖业主和生猪贩运业主签订《对病死畜禽作无害化处理承诺书》1559份,未发现一起乱丢弃病死畜禽现象。目前全市649个规模养殖场和8个牲畜屠宰场均配套建设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或焚烧炉等处理设施,规模以下养殖场部分配套建设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要求养殖户和屠宰场对病死畜禽进行化尸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2022年9月1日上午,钟山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和村民代表参与,汇同区农业农村局、红岩街道办事处、大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代表,到病死猪丢弃现场开展跟进监督“回头看”,发现病死猪丢弃地环境污染已消除,未发现“反弹回潮”现象。随后,邀请上述人员参与,对该案整改效果进行了公开听证。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相关行政机关介绍了对病死猪处置情况和后续整改措施。听证员提问后,经评议,一致表示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已经落实到位,有效制止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行为,消除环境污染和动物疫情风险。

【典型意义】

在我国随意丢弃病死猪乱象客观存在,不但污染土壤、水体、空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联合会商+同步跟进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多管齐下,以“我管”促“都管”,督促对乱丢弃病死猪损害公益的行为得以整改,促进推动病死畜禽无害专项治理,促进溯源治理。


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公路沿线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农村公路沿线垃圾箱设置不规范、垃圾未及时清运,破坏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着一定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以来,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兴中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农村公路沿线违规设置垃圾箱,且垃圾箱装满后,未及时清运,大量垃圾溢出垃圾箱堆放在道路沿线,恶臭熏天、蚊虫滋生,严重破坏周边村寨人居环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安县院”)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依法立案办理。通过实地查勘、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兴中镇人民政府在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垃圾管理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规将垃圾箱设置在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垃圾箱装满后,未及时清运,大量垃圾溢出垃圾箱堆放在道路沿线,恶臭熏天、蚊虫滋生,影响周边村寨人居环境,且严重影响过往车辆行驶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0年9月8日、9月11日,普安县院分别向普安县兴中镇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垃圾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规范设置农村公路沿线的垃圾箱,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10月15日、12月11日,普安县兴中镇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回复普安县院,均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进行了全面整改,规范了农村公路沿线的垃圾箱设置,并明确专人进行常态化管理,农村公路沿线的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普安县院针对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了三次跟进监督“回头看”,经实地查看发现:普安县兴中镇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未依法进行整改,垃圾箱仍违规设置在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仍有大量垃圾堆放在农村公路沿线,检察建议所指问题并未得到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11日、11月4日,普安县院按行政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先后将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兴中镇人民政府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普安县兴中镇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沿线违规设置垃圾箱、怠于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垃圾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普安县兴中镇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农村公路沿线垃圾箱的设置,消除环境污染和道路安全隐患。

2021年9月17日、2022年3月14日,兴义市法院先后作出(2021)黔2301行初3号行政判决、(2021)黔2301行初5号行政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普安县兴中镇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了整改,按规范重新设置了130余个垃圾箱,清运了农村公路沿线垃圾70余吨,落实垃圾清运经费50万元,明确专人常态化负责辖区内垃圾清运工作。

2022年4月5日,普安县院邀请人大代表、当地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发现两地农村公路沿线的垃圾箱均已设置在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外,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和行车安全得到了切实改善,人大代表和当地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过程和行政机关的整改效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道路安全,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履职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紧盯制约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道路安全的重点、难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提起诉讼等方式持而不懈的跟进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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