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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3年)
时间:2018-06-15  作者: 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112日在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 英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安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关心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经济设为中心,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问题,努力实现“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的贵州检察工作目标,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展。

一、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全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

——优化发展环境。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建设,立案查处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55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47人,已提起公诉40人;深入查处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 批准逮捕此类犯罪21人,提起公诉40人。及时介入平坝县大山煤矿5·10”重大责任事故,对6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快捕、快诉,立案查处了3名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并结合事故的发生,组织平坝县安监、国土、交通等重点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助推企业发展。主动为企业发展做好政策引领和保障服务,积极探索“挂牌”帮扶民企方式,制定了《服务民营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妥善处理企案件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贵州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积极搭建检企联系、检企共建平台。以召开专项预防现场会、法制讲座、发放廉洁警示卡、廉洁短信等方式,主动介入安顺塔山小区棚户区改造、贵安新区城市道路一期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推动企业廉洁体系建设,全力保障国家投资安全

二、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全力保障和维护民生

——坚决查处损害民生民利案件。认真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新农村建设、扶贫惠农资金使用、保障性住房等领域“损民害民”职务犯罪案件3237人,查处食品监管渎职案22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22人。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制品、制售假药劣药、“地沟油”、“毒蕨菜”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78人,提起公诉88人。

——积极探索便民服务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贵州检察机关司法便民十条措施,全面推行带案下访、巡访和视频接访制度,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诉累,西秀区、关岭、平坝等基层检察院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和一些重点企业派驻检察官、设立检察室、检察官联系箱等便民措施,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9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12.88万元。

三、注重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推进平安安顺建设

——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确保社会平安稳定。积极参与“雷霆行动”、“扫毒行动”、学校和医院环境整治、社会治安防控织网等治安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共批准逮捕1860人,提起公诉2115人。

——贯彻轻缓刑事政策,强化教育挽救功能。依法不批准逮捕450人,不起诉109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对涉案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58人,不起诉12人,对3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已办结的32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枫桥经验”为指导,全面推行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成刑事和解5574人。积极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46名无羁押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此项工作得到省检察院和高检院的肯定和推广。认真开展重大突出矛盾集中化解“百日攻坚战”活动,积极推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从源头入手,逐案排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受理来信来访368件次,其中检察长接访72183人,批办案件62,均全部办结。一年来,无省检察院及高检院交办的重大涉检信访案件。普定县检察院控申部门不仅被省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 而且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四、坚持惩防并举方针,全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惩治职务犯罪更加有力。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181人,其中,大案5868人,要案3人,大要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立案件数和人数的81.7%84%典型案件有原镇宁自治县县长、安顺市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狄某某和原镇宁自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皮某某等受贿要案。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有7人,科级以上干部犯罪23人,乡镇基层干部犯罪27人,查处失职渎职犯罪16人。依法追回赃款1540余万元。

——预防职务犯罪更加突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抓住教育、监督、制度、宣传等关键环节,更加注重保护、教育和挽救干部,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发生。开展预防调查208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21进行案例分析130。依托安顺市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了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讲座、法制宣传和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652批次,参加人数2万余人()组织检察干警200余人(次)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法制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廉洁准入制”,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810次。撰写了7份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得到两级党委、人大、政府等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制作廉政公益海报14份,其中,《勿闯贪腐红灯》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奖,被省检察院评为一等奖,《颠倒的人生》被省检察院评为三等奖。成立宣讲团,到各县(区)开展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五进”警示教育巡回宣讲活动,市、县区党政干部职工2千余人积极参加,营造了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氛围。

五、强化法律监督效果,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始终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作为诉讼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5件,撤案15件,增捕19人,追诉15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形95(),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57人,纠正监管活动违法275件,纠正社区矫正执行中的违法情形176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4件。提出刑事抗诉6件,人民法院改判3件,发回重审2件,改判及发回重审率83.3%。提请民事行政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促成民事和解4件,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11件,办理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案件36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000余万元。

——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分别与市公安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刑事案件退查重报制度》、关于加强二审案件出庭衔接工作的规定》等制度,建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刑事案件捕诉衔接制、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制、错案线索发现制等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机制,运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提升科技强检能力,对执法办案过程实行网上流程监控、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提升了执法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强化外部监督,推进阳光检务。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和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走访各级人大代表357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7次,配合人大常委会调研检察工作6次,对人大代表提出的6条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省检察院、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开门评检”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主动与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在《安顺日报》开辟“检察之窗”专栏,制作了2部检察工作宣传片,撰写的宣传稿件被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500余篇。

六、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全力提高队伍素质能力

——狠抓队伍素质建设。开展“转变作风年”“能力提升年”、“正风肃纪”、“道德大讲堂”等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干警的政治修养和综合素质。建立培养优秀干部长效机制,制定了《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实施方案》,先后选派15名干警上挂下派锻炼,选派干警251人(次)到国家检察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进行业务培训,干警的业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在参加全省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得了历年最好成绩,有5名干警分别被省检察院评为“十佳公诉人”、“十佳检察官”和“十佳优胜标兵”。普定县检察院和镇宁县检察院在创建4+1工程中,分别被省检察院评为模范院和先进院。全市检察机关有23个先进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2013年人民群众对全市检察工作的满意率在201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达到95.77%,高于全省检察机关平均数0.51个百分点。

——狠抓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高检院、省委、省政法委、市委等提出的各项纪律作风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着力解决“四风”和“庸、懒、散、慢、浮、拖”等问题,坚持领导带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切实做到“当日事、当日毕”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现场查岗等方式,开展各类检务督察30余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落实。

各位代表,2013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履职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少数检察人员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能力还不够强;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14年工作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在新的一年中,全市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能,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安顺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实现“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的贵州检察工作目标。

二是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围绕深化体制改革,着力查处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以惩处违法犯罪、防范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重点,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积极参与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推进检调对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更加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检察调研工作,依法、慎重、有序推进各项检察改革,不断强化案件流程管理、质量管理和办案效率管理,健全执法办案考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四是更加全面强化队伍建设。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深入开展“正风肃纪”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分层分类全面开展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提升机关形象和干警的精、气、神,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面对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以改革的精神,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安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一: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重点查办的八类渎职侵权案件:

●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

●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违法强制征地拆迁、破坏社会建设和惠民强民政策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

●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侵权案件

●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2.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已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轻罪记录封存。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7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发现存在遭受损失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案件,但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没有起诉或怠于起诉。检察机关遂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8.支持起诉。是在检察机关向有关监管部门发出督促起诉书后,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9.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20122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

    11.4+1工程。是贵州省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与检察文化建设相结合的“4+1工程,此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表扬,并在全国推广。2013年安顺市普定检察院和镇宁检察院被列为试点院, 分别被评为模范院和先进院。

12.“五进”警示教育巡回宣讲活动。是指2013年以来,安顺市检察机关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的“五进”活动,活动主要以宣讲团成员宣讲、检察长法制课堂、编发播放宣传警示教育片、设计制作发放预防调查问卷及预防资料、与预防单位座谈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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