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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规范
时间:2018-06-29  作者: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一般规定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检察部门是承担侦查监督活动的业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三)侦查活动监督

1)承办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二、执法规范

(一)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1.受案:案件受理工作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2.分案:案件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至侦查监督部门后,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内勤将案件分流至承办人处。

3.审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7日内审查完毕,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决定:分管检察长审批之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人依照 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批准逮捕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的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5.执行:承办人将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6.案件归档:对已审结的案件在统一业务办案系统内归档,并装订纸质内卷。

7.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误,提出复议的,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

(二)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

1.受案: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受理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2.分案:案件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至侦查监督部门后,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内勤将案件分流至承办人处。

3.审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10日内审查完毕,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决定:分管检察长审批之后,作出批准(不予)逮捕的决定,承办人依照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作出逮捕决定的,制作逮捕决定书;作出不捕决定的,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

5.执行:承办人将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6.案件归档:对已审结的案件在统一业务办案系统内归档,并装订纸质内卷。

7.报请重新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 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审查,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1.发现案件线索:侦监干警在查阅审查逮捕案件材料时自行发现,或者接受案 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及有关部门的移送。

2.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发现案件线索属实的,对案件进行受理,由内勤统 一登记,并交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后,将案件分流至承办人。

3.审查:承办人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制作《立 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4.决定: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之后,作出是否立案(撤案)的决定。应当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不应当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通知公安机关撤案。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包括:追捕漏犯、逮捕后执行情况、违法纠正等。

1.发现线索:侦监干警在查阅审查逮捕案件材料时自行发现、在提前介入引导 侦查过程中发现以及受理有关控告申诉。

2.确定承办人:由内勤对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登记,报部门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后,将案件分流至承办人处。

3.审查:承办人对案件线索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提出不同的纠正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部门)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如侦查机关(部门)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4.纠正: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报请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后,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交由案件管理部门送达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司法公正影响不大的工作失误或程序瑕疵等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承办人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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