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批捕起诉危害生态环境的普通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预防等多项检察职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是承担该项复合检察业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法对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开展立案监督。
(二)依法批捕、起诉环境污染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普通刑事犯罪。
(三)依法查办发生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监管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失职 渎职犯罪。
(四)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五)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探索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七)建立完善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
二、 执法规范
1.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批准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依照各环节的工作规范进行。
2.定期对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对策措施, 联系相关部门合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3.针对本院办理的涉及生态领域的职务犯罪,筛选行业、部门,拟定预防方案,报院领导审批后开展专门性的职务犯罪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