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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范
时间:2017-06-07  作者: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一般规定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流程监管、业务运行分析、案件质量管理、案件信息公开、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涉案财物监管、综合业务考评等。案件管理办公室是承担案件管理的工作部门,具有管理、服务、参谋、监督的职能作用,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案件的受理和送案审核。

(二)负责办案流程的监控。

(三)负责组织进行办案质量评查。

(四)负责赃款、赃物进行监管。

(五)负责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

(六)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咨询的接待,并为其办理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用户名。

(七)负责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信息负责公开。

(八)负责业务部门打印法律文书登记的监管。

(九)负责外来文书接收、登记、扫描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

(十)负责案件管理业务进行调研。

二、执法规范

(一) 受案及案件流转

1.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时,应当负责接收案卷材料,并查明: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程序规定;

3)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4)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5)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必须电话联系上才受案。

2.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上述案件时,应当由负责收案的工作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接收,根据《案件受理条件》的详细条目,逐项对照审查,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录入案件信息或者提案,并拟制《接收案件通知书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办案部门审查认为案件应不予受理的,由办案部门报请办案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分管检察长共同决定。

3.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后,由负责收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收案登记,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填写《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案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有涉案财物的应填写《随案财物登记表》及《随案财物移送清单》,将《接收案件通知书》交移送案件单位,并从检察机关统一业 务系统将件案件分到案件承办人,随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清单》、《接收案件通知书》、有涉案财物的附《随案财物移送清单》,连同案卷材料分送案件承办人签收。

4.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5.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部门。

6.决定受理的办案期限在10日(含10日)以下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收案件后12小时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办案部门;决定受理的办案期限在10日以上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收案件后24小时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办案部门; 但对卷宗材料达50册以上的,进行电子卷宗扫描耗时较长的案件,可以在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办案部门。决定不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移送案件单位或部门,并退回全部案件材料。

7.办案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点击送案送卷,并将结案文书、送达回证、卷宗材料、有随案财物的应将《随案财物处理意见书》移交案管办,案管办审核符合条件后,及时移交法警送达案件 接收单位。

8.立案登记。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立案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收案的工作人员通过检察机关 统一业务系统将案件纳入统一管理;结案登记。办案部门应当自办结上述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点击送案送卷,持结案文书及卷宗材料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后移送接收单位。

9.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管辖、决定交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点击送案送卷移送给接收单位,持指定管辖文书、交办文书、卷宗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送达接收单位;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结的备案案件报告或者文书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点击文书移送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在系统上点击接收并分流给相关业务部门备案审查。

10.各业务部门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的,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办公室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的,应当立即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移送的业务部门补充完备后再行移送审查。

(二)流程监控

1.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

2.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收案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分案工作后,每天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检查在预警时间到期当天,通过更新电子大屏案件流程预警平台、短信、口头方式直接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提醒,案件到期当天不能办结的发书面预警通知书,并向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分管副检察长报告。

3.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存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以及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

2)情节较重的,由负责流程监控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填写《案件流程监控 通知书》,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报分管副检察长签发。办案部门应当于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3)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流程监控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填写《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报分管副检察长签发,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应当于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5.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文书监管

业务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使用由案件管理部门管理的法律文书专用打印统一开具的法律文书,依程序打印结束后案件管理部门人员监督所打印的法律文书是否登记清楚;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对外来的执行回执、判决书、裁定书、出庭通知书等进行接收登记,扫描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后,及时分发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四) 办案质量评查

1.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定期组织评查;对被投诉的具 体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2.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就评查范围、评查方法、评查重点、人员组成等制定工作方案,经检察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

4.办案质量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发现、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5.办案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市院案管办可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案件评查。

(五)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审查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材料和委托书。审查核实后备案,并登记接待信息。

2.辩护人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律师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六) 案件查询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提出查询要求的,案管办应将其基本信息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由案件管理部门告知其基本案由、收案(立案)时间、承办人、办案进度和处理结果或者案管办为其办理互联网上案件 程序信息查询的用户名自行查询。

2.对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提出查询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将该案可以告知的相关情况向其告知。

(七)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辩护律师提出需要查阅、摘抄、复制纸质卷宗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并派员在场协助。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办人预约接待时间,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告知接待时间。对纸质卷宗的复制,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禁止用手机拍照)。

若电子卷宗触摸屏电脑阅卷平台建成后,辩护人律师就可以通过该平台阅卷、 拍照、打印。

2.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公诉部门。三日内,公诉部门将检察机关作出的是否许可的决定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八) 各类申请的办理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部门办理。办案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及时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将申请复议材料移送办案部门。三日内,办案部门将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3.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将申请书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三日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检察机关作出的是否许可的决定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答复辩护律师。

4.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将申请书移交公诉部门。三日内,公诉部门将检察机关作出的是否许可的决定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辩护人。

5.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及时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 答复辩护律师。

6.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办案部门办理。七日内,办案部门将检察机关作出的是否许可的决定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通知辩护律师。检察机关没有许可的,办案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机关(部门)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相关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办案部门,并在三日内告知辩护人。

8.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由案件管理部门告知辩护人。

9.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在当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决定移送案件管理部门,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答复申请人。

10.辩护人在检察机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办案部门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办案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 安排。

1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

(九) 案件统计分析

1.AJ2013网络版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衔接。衔接之后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应通过数据衔接的方式抓取填录。

2.如遇无法抓取填录数据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日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各部门配合填录完善。

3.案件数据衔接于每月截止于25日。县(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必须于2618点前将本院数据报送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以前报送省院。

4.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各类案件登记卡内容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反馈各业务部门,并会同各业务部门查明情况,及时纠正。

5.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登记卡出现的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采取口头纠正、告知处室主要负责人、书面纠正意见三种方式进行纠正。

6.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同级政法委、公安机关、法院、统计局等单位的数据查询、数据提供和数据交换。数据查询、提供、交换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7.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各部门的办案情况,并定期对检察业务工作运行态势、案件质量、办案规律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办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服务。

8.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对市院各业务部门,各县(区)院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统计数据的异常增长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十) 涉案款物管理

1.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扣押物品的保管、负责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的保管。

2.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后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上填录登记,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其作出合理的解释。

3.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监管台账,列明案件名称及诉讼进展情况、 涉案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或接收时间和涉案款物处理的情况以及监管意见及说明。

4.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接收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核查。

5.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扣押涉案款项及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及孳 息移交计财部门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计财部门存入账户后,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相关凭证复印件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6.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扣押涉案实物后,应及时进行数 码拍照,登记造册,并将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对扣押的实物应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实物封存后入库保存。

7.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调用、查看扣押财物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 见可以办理。加封的财物启封后时,办案部门和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同时派员在场, 当面查验。调用财物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人员清点验收。案 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调用、归还、查看情况进行登记。

8.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处理扣押涉案财物的,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 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检察长或分管办案部门的副检察长签字认可,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书面通知计财部门移送、处理涉案款项;办理涉案实 物出库手续。办案部门移送处理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检察长或分管办案部门的检察长签字认可,将审批手续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9.案件作撤案、不起诉或判决生效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进行处理或移交,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做到及时提醒。

10.办案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处理涉案财物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督促其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分管办案部门的检察长和检察长。

11.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行为和程序违法的,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按照规定及时返还的,贪污、挪用、调换、私自处理所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对情节轻微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口头向相关人员提出;对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督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

12.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查明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办案部门逾期未回复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检察长和分管案管部门检察长报告。

13.案件管理办公室每季度与计财部门核对在库案款,保证账款相符。

14.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1.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宣布案件程序信息,并向查询申请人提供相关案件的程序性信息。

2.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机每日(工作日)更新案件程序信息数据。数据导出必须严格依照涉密网信息导入导出的相关规定,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出台帐,记录导出时间、导出数据量、导出方式。

3.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出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已导出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内容有误的,应当以口头方式通知案件承办人核查案卡填录情况,对错误案卡信息进行修正;发现应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未公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办理部门说明情况,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案件管理部门书面反馈。

4.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理由,不予查询。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案件办结三个月后,不再提供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

(十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1.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符合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范围的案件,通过统一业务应 用系统进行重点跟踪监控,案件符合发布条件时,三日内将《重要案件办理情况告》送案件办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在三日内拟制重要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交新闻宣传部门发布。

2.案件承办部门认为不应发布的,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在三日内向新闻 宣传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反馈情况。

(十五)法律文书公开

1.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本院一审案件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实行统一接收,扫描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若判决书、裁定书已生效的案件应附《法律文书公开通知书》,登记转交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将收到的文书信息录入补充完善案卡信息,对生效案件的起诉书应及时处理后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公开。

2.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本院办理的二审案件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扫描录入统一业务系统点击跨院共享,登记转交公诉部门的同时,可以选择采取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原审法院同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下级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应通知公诉部门查看二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并及时提交起诉书公开。

3.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4.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及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案件办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5.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6.案件管理办公室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案件承办人超过十日未发布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口头通知案件承办人进行公开,仍未公开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督促法律文书公开通知书》,通知办案部门及时公开法律文书,办案部门在收到通知三日内将公开情况书面反馈案件管理部门。

7.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已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若发现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信息有误,应口头或书面告知案件承办人,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及时进行修改或 删除。

8.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指导县(区)人民检察案件管理办公室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9.案件管理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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