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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岂能销售,检察建议助推专项整治
时间:2023-02-21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第七检察部、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官,之前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对药店的库存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盘点,导致没有及时清理出过期药品,在接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后,我们已经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自查和整改,不仅将过期药品按规定全部进行了销毁,对即将到期的药品也联系了供货商退回,25000元的罚款也全部缴纳到位了。同时,在行政机关的帮助下,我还参与了免费的提升药品销售品质培训班,今后我一定会依法依规销售药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2023年2月,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廖倩,到该县江龙镇一家药品零售店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店主张某某感慨的向检察官诉说着自己接受行政处罚后的切身体会。

调查发现,乡镇药店竟销售过期药品

“位于江龙镇新苑村的一家药店正销售过期药品!”2022年10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上的一条线索立刻引起了检察官们的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劣药即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获此线索后,镇宁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干警迅速赶往“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药店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药店柜台上摆放有大量过期药品,并与其他合格药品一同陈列于合格品区,未采取隔离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通过对店内销售的药品进行逐一清点和记录,并询问店主,查明正在销售的已过保质期的药品种类多达19种,包括适用于老年人、婴幼儿、妇女等特殊群体的药品,其中部分药品的有效期已逾期长达近一年之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大对辖区内特别是边远乡镇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检察建议,开启药品销售行业集中整治

检察建议发出后,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对检察机关查明的药店销售劣药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过期药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案为切入点,对全县范围内112家药品销售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等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罚款金额达5万元,集体约谈51名药店负责人,并督促签订诚信经营及质量安全承诺书。

公开听证,助推药品销售乱象溯源治理

此外,为促进乡镇药店销售过期药品、药师挂证“不坐堂”等经营乱象的溯源治理,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医学专家及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聚焦如何严密药品销售监管体系进行公开听证,最终推动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镇宁县域内药品经销行为的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从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及优化服务等方面,着力强化对药品销售行业的常态化监管,从源头让人民群众购药更有保障、用药更加安全。”听证员对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取得的良好办案效果予以充分肯定。

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乡镇药品零售商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农村居民尤其是老人、未成年人常见疾病用药服务,是患者病症得以及时控制的前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执法监督理念,针对药品经营行业暴露出的销售过期药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之诉、督促之诉的作用,督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消除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体的用药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了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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